一、訂定目的:
有鑑於國內近期陸續發生EV-D68感染導致急性無力肢體麻痺(AFP)、肺炎之
個案,未出現疱疹性咽峽炎或手足口症等腸病毒感染典型感染症狀,基此行政院
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亦針對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,修正教托育機構因應腸病毒
D68 型防疫所需之通報、停課建議,考量目前本市「腸病毒通報及停課規定」公
告已無法有效因應腸病毒D68 型疫情防治所需,基於遏止疫情擴散刻不容緩,爰
重新訂定本市「腸病毒通報及停課規定」公告內容並廢止原公告之適用。
二、內容重點:
公告事項共計三項:
(一) 腸病毒流行期間,本市轄內幼兒園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(含小學及
幼兒園課後活動及課後留園) 、托嬰中心【以下統稱 幼教保育機構】及小
學低年級(一、二年級),如發現學(幼)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病、疱疹性咽
峽炎,或疑似腸病毒感染個案者,應於48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。
(二)為避免腸病毒於幼教保育機構及小學低年級(一、二年級)內傳播及重症病童
發生,前述機構如於7日內同一班級有2名(含)以上學(幼)童經醫師臨
床診斷為手足口病、泡疹性咽峽炎,或疑似腸病毒感染時,應由醫師診斷日
起,該班級即應連續停課(托)7日;如接獲學(幼)童經醫療院所通報並
檢驗出腸病毒D68型併發重症感染個案,自病毒檢出日起該班級即應連續停
課7 日。
(三)違反前二項規定者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處新臺幣
3 千元以上1 萬5 千元以下罰鍰;必要時,並得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
者,按次處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