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壽天國小學生使用行動載具規範原則及管理要點

依據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訂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經100.10.4校務會議通過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依據103年6月6日高市教資字第10333785800號函修定

一、為維護團體秩序、學生在校專心學習,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、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、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,特訂定本使用規範及管理要點(以下簡稱本原則)。

二、本原則以維護校園紀律,尊重學生權益為依歸,學生應正確使用行動電話,避免妨害他人隱私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。

三、本注意事項所稱行動載具,指個人可隨身攜帶,具電腦運算、儲存與傳送數位資料及無線通訊等功能之工具。其範疇涵括行動電話、智慧型手機、平板電腦及穿戴式載具等。

四、本原則之主要執行單位為學務處,各處室及全體教師協助配合管理之,實施對象包含本校全體學生。

五、學生如需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,均需由家長先填妥同意(申請)書向導師提出申請,因應個別特殊狀況需求,申請者應載明事由,經核可後方得於規定之時間內使用。

六、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進入校園,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,如在校期間發生遺失或毀損等,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。如因個人之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,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。

七、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,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應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並注意以下事項:

(一)學生於上課期間〈含早自修及課後輔導〉及下課期間、定期評量、早自習、午休、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,均應關機。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,得向導師或學務人員報告,經同意後才能開機使用。

(二)早自習前及放學後,倘需要使用行動載具,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,並儘量降低音量,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
(三)使用行動載具應以不影響教學、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,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,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,學校得以禁止之。

八、學生於學業考查、隨堂考試期間應關機不得使用。若經老師發現利用行動載具、簡訊傳話舞弊之可疑情事發生得立即沒收暫時交付學務處保管,情節重大者通知家長領回。

九、學生如攜帶行動載具,以學生、父母間之通話聯繫功能為主,其他功能(簡訊、遊戲、拍照、上網等…)皆禁止在校使用,亦不得攜帶行動載具充電器至學校使用。

十、學生如使用行動載具過久,教師得予以詢問瞭解。如發現異常狀況,導師及行政人員應立即與學生父母聯繫,俾於掌握學生狀況。

十、老師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予暫時交付學校學務處保管,學務處得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後再歸還學生。學務處暫時保管行動電話時,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;未經學生父母之同意,學校相關人員應保障學生隱私權不得侵犯。

十一、學生違反行動載具使用規範:第一次口頭警告;第二次再犯行動載具由班級導師暫時保管至放學後領回;第三次再犯由學校學務處暫時保管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,但通知後30天內未領回,學校不負保管責任。

十二、為維護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禮儀,教師得透過機會教育加強宣導,提升學生使用手機應有的禮儀規範。

十三、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,未經老師許可,禁止學生相互借用行動載具,或使用行動載具通話、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。

十四、本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